本文介绍了《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内容,即擅自出卖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如果该行为还构成其他犯罪,将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为国家所有的档案。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如果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并且情节严重的话,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我国《档案法》第7条规定,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第1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出卖。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档案法是指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法》,及1990年11月19日批准、国家档案局发布的《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规。所谓出卖,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将档案出售给他人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将档案的所有权转给他人的行为。
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出卖、转让有关国家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的重要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牟利较大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造成恶劣社会或者政治影响的;因出卖、转让国有档案受过行政处分不思悔改又实施这种行为的:将国有档案出卖、转让给境外机构或人员的;等等。
依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同时又触犯本法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罪、间谍罪、泄露罪等,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如果行为人不知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不构成本罪。
结语
本段文字阐述了擅自出卖或转让国家档案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擅自出卖或转让国家档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擅自出卖或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