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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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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下: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行政处罚法建立了中国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法律制度,完善了中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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