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
2、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3、《国家赔偿法》实施后被判犯罪又宣告无罪释放的职工,则应按照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理。
4、《国家赔偿法》实施前被判犯罪,又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则应当与其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同时恢复其原工资,补发其在押期间的工资。如果该劳动者虽可恢复劳动关系,但仍犯有错误,则其被羁押期间工资不予补发。若错误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则可恢复原工资标准;若情节较重,被给予行政处分,则应降低工资。
5、《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被判犯罪,又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则应当在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的同时,恢复其原工资。该劳动者在押期间的工资损失,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要求赔偿,其所在单位不再补发。
6、之前被判刑羁押,之后被改判无罪释放的劳动者,若用人单位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则应在与其恢复劳动关系的同时,恢复其原工资。该劳动者在羁押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分两个阶段处理,以前的工资损失,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发,之后的工资损失,由劳动者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