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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书和调解书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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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八十九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十五条 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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