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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标语偷一罚十有法律效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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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店标语偷一罚十没有法律效应。这个格式条款显然是加重对方责任,显失公平的,所以是无效的。但是若是“假一赔十”的这种加重自己责任的告示则是有效的。一、无效的格式条款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7、《消费者权益保》中的无效格式条款。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9、违反法律、行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格式条款具体是什么格式条款指的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对方进行商议的条款。一般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很容易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实务合同关系中,格式条款运用的比较多。例如,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还有租赁合同条款等等。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故意加重对方责任的,并且排除其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三、免责条款哪些情形无效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因为当事人盗窃行为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才能处理,无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都不能由任何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决定,而超市并没有这样的权限,所以这样的告示是没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3种观点: 在许多商店里,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标语:“偷一罚十”和“假一罚十”。经营者以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偷一罚十”的格式条款显然是加重对方责任,显失公平,是无效的。假一赔十这种加重自己责任的告示则是有效。委托书有法律效应吗委托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1.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委托事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委托书就是合法有效的。2. 如果是涉外的民事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催款函有法律效应吗催款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一种文书,提醒对方付款或对账时使用,除非多次催收无果后,发律师函给对方,如果不还款就起诉,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催款函可以中断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1种观点: 商场标语“偷一罚十”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商家没有处罚顾客的权利。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商家发现有人盗窃的,应该报警,机关才有处罚的权利。一、电商刷单补税到底是怎样的近日,一些网店商家慌了——吹牛也要上税了。税务部门要求电商卖家为刷单行为补税的消息在朋友圈刷屏,多名网店店主在5月收到了当地税务部门发送的风险自查提示,提醒他们存在少记营业收入风险,要求自查3年以来存在的漏报问题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部分商家2017年~2019年申报的销售收入与电商平台统计的销售收入差异较大,存在少计销售收入的风险,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查自纠修改申报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我国电商法已明确税收范围、缴纳主体等,商家若有偷税漏税行为要依法补缴,还可能要交滞纳金,被处罚金等,因此税务机关上述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一些商家业绩不符实际,一是隐瞒和少报进项,二是刷单虚构交易。眼下,这些商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如果硬撑着捂盖子,接受补税,将缴纳一大笔税款,一些商家势必要吐出利润,甚或亏损。而如果承认刷单,则涉嫌违反电商法和平台规则,同样会面临相应处罚,同时还可能被纳入不诚信名单。针对商家刷单补税,实际上是通过税收工具向虚假泡沫开刀,促进电商业健康发展。商家应清醒认识到,刷单一时爽,但不是正途,认真做事、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道。二、保安有权有权扣车车吗物业保安没有权利扣车。物业公司锁车的行为相当于变相扣押车辆,业主的私家车完全属于业主个人私有,其支配使用、收益等权利,均系业主个人所有。因为物业公司不是执法部门,没有权利留置、扣押业主车辆。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行使,以此法律,保安作为非行政机关人员,没有行驶处罚的权利。三、消费者进行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有哪些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三十四条,当商家侵犯消费者权利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商家侵犯消费者权利时,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商家侵犯消费者权利时,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商家侵犯消费者权利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商家侵犯消费者权利时,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商家侵犯消费者权利时,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合法,因为当事人盗窃行为只有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或者其授权机构才能处理,无论是承担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都不能由任何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决定,而超市并没有这样的权限,所以这样的告示是没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商店标语偷一罚十没有法律效应。这个格式条款显然是加重对方责任,显失公平的,所以是无效的。但是若是“假一赔十”的这种加重自己责任的告示则是有效的。一、无效的格式条款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7、《消费者权益保》中的无效格式条款。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9、违反法律、行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二、格式条款具体是什么格式条款指的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对方进行商议的条款。一般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很容易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在实务合同关系中,格式条款运用的比较多。例如,卖方的销售合同条款,还有租赁合同条款等等。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故意加重对方责任的,并且排除其主要权利的,则该条款无效。三、免责条款哪些情形无效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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